網頁

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逾法定期限始提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如逾法定期限始提起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即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惟為避免移送強制執行,應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如未繳納又逾法定期限始提訴願者,將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該局舉例,甲公司不服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本案復查決定書送達日期為99年4月9日,甲公司於99年5月17日始提起訴願,已逾法定期限,又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故稽徵機關應就甲公司復查決定應補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應特別注意相關救濟程序之法定期限,以維護自身權

【文章作者】: 鴻曜

【作者信箱】: manman@ms23.hinet.net

【作者首頁】: http://www.hungyau.url.tw/

【協助團隊】: 鴻曜記帳士事務所團隊

【作者聲明】: 本文原創於國稅局,轉載請註明作者並保持文章之完整,謝謝~~

=============================================================

【版權聲明】: 內容版權所有,未經同意請勿抄襲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