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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承包學校營養午餐營業稅相關課稅補充函釋及說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符合條件者,得免用統一發票採查定銷售額方式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178400號令,明確規範前揭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營業人,係指專營下列學生午餐之營業人:

一、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高中、公立高職、公立國民中學及公立國民小學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二、教育部所屬國立高中、國立高職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三、教育部管控之私立高中、私立高職(含臺北縣私立光華高級商業職業進修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該局指出,如營業人係經營提供大學、幼稚園之早餐、各級學校提供學生晚自習之晚餐、住宿生之早、晚餐或學校之(短期)假日、運動會、教師召開會議等餐點業務,因其銷售價格並未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依前揭財政部函令規定其提供餐點與一般餐盒業者、外燴業者等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無異,仍應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依法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非上揭免用統一發票規定範圍者,而有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貨收入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併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文章作者】: 鴻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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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得遷讓補償費,得以扣除成本費用之餘額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王先生問:3年前承租一筆土地耕種,因租約尚未到期,最近地主把土地賣給他人,於是領了一筆遷讓補償費50萬元,要如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表示: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得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果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以供查核者,以補償費收入之50﹪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所以,王先生如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憑證,那麼就以25萬元當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第二股李瑞芬 聯絡電話:07-6612027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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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財產借與所經營公司營業使用,仍應依法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李君96年度將其所有房屋供其所經營A公司營業使用,卻未申報租金收入繳納所得稅,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李君之租賃收入,併入李君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


李君不服,主張其房屋供自己所經營公司使用,並未收取租金,不應對其課稅。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李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李君敗訴確定。

該局強調,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始得主張免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然若財產借與他人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縱屬無償,仍應依前開規定,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21045

彙總編號:9909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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