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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31日 星期六

遭限制出境之欠稅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解除限制者,如返國後可否申請退還擔保品?

遭限制出境之欠稅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提供財產擔保解除出境限制者,因所其提供的擔保財產係依法提供繳納欠稅之相當擔保,為達稅捐保全目的,於其欠稅尚未繳清結案前,不得返還擔保品。




本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對於已確定欠繳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而遭限制出境之欠稅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解除出境限制者,因所提供之財產擔保係依法提供繳納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為確實達成保全目的,在其欠稅或罰鍰未繳清結案前,不得退還,第三人代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提供相當擔保者,亦仍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核定稅額繳款書,經核對無誤即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以免欠稅金額達前述規定之標準,將遭限制出境。

【文章作者】: 鴻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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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聲明】: 本文原創於國稅局,轉載請註明作者並保持文章之完整,謝謝~~

2010年7月4日 星期日

統一發票中獎人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領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99年6月17日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8條,明定統一發票中獎人應於開獎日之次月6日起3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並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為之。


該局說明,有關統一發票兌獎事宜,目前受託代發獎金單位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因前有中獎人持中獎之統一發票在領獎截止當日郵局正常營業時間(下午5時30分)過後至其「延時營業窗口」兌領獎金,因已逾代發獎金單位之正常營業時間,遭該郵局以逾期為由拒絕給獎,引發爭議。

該局指出,郵局平常日之正常營業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延時營業窗口」營業時間為下午5時30分至晚上9時,並於其營業廳明顯處均立有告示牌,明確告知統一發票兌領時間為平常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中獎人應於郵局前揭營業時間內領獎。

該局提醒,中獎人應注意前揭規定,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營業時間領獎,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要課遺產稅嗎?

如鄉方先生來電詢問,因其母親所留下的遺產中有幾筆係農地,也要課遺產稅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如下:

1.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和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須追繳遺產稅。

2.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於列管5年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未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其情形如果是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國稅局會限期令承受人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才會追繳遺產稅。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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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發票,若僅1張發票中獎,則如何兌獎?

對於同一筆交易,因品項較多而連續開立2張以上之統一發票者,如僅其中1張發票中獎,則兌獎時是否需提示該次消費之全部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針對上述情形,財政部97年4月23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704514420號函規定,為便利民眾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對於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發票,僅其中1張發票中獎時,得以該張中獎發票兌獎,並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之規定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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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綜所稅第1批退稅7月30日入帳。

臺南市安南區民眾來電詢問,其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將於何時退款?


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98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案採用網路申報或人工、二維條碼於99年5月10日前申報完成者,國稅局將於7月30日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另申報時填寫直撥退稅者,國稅局也將於7月30日將退稅款撥入各納稅義務人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納稅義務人接獲退稅憑單金額在5,000元以下者,可携帶本人身分證、印章及退稅憑單逕向指定之金融機構兌領;若金額在5,000元以上者,請將憑單存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已指定帳戶直撥退稅者,請於8月2日後至指定之金融單位補登存摺,以確認退稅金額。

  該所再次提醒民眾,國稅局辦理退稅不會以電話通知民眾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退稅,招領逾期退回之退稅信件,郵局也不會以電話通知,請民眾不要輕易相信詐騙集團所留電話,如有疑問請撥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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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帳戶多計入,造成超額分配常見之原因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ICA),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常有營利事業因未正確計算盈餘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造成實際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數額,而發生超額分配之情事。


該局特別整理ICA帳戶多計入金額,造成超額分配常見之原因,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ICA帳戶期初餘額原則上應與上年度核定之期末餘額相符:ICA 帳戶具有延續性,前期期末餘額將轉為次期之期初餘額,若發現帳載數與稽徵機關核定數不同時,應確實查明原因並予釐正,若屬營利事業少記或漏記,僅須於ICA帳戶補記並備註錯誤原因即可;但若屬稽徵機關核定錯誤,應具文申請查對更正。

二、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誤將分配日以後繳納之稅額列入ICA帳戶計算,例如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之基準日為98年6月30日,誤將9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繳納之稅額列入ICA帳戶計算稅額扣抵比率。

三、誤將自動補繳之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計入ICA帳戶。

四、接獲退稅款漏未自當年度ICA帳戶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減少之稅額,應自ICA帳戶中減除,減除時點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五、以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誤將原減除之可扣抵稅額再計入ICA帳戶。

六、誤將繳納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罰鍰及加計之利息計入ICA帳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ICA帳戶餘額攸關可扣抵稅額比率計算之正確性,應注意其計入、減除之時點及繳納之稅款可否計入,以免發生超額分配而遭補稅送罰,如發現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時,可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超額分配之稅額,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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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資產應按實際成本入帳,並注意憑證之取得與保存,以免冤枉繳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各項資產之取得,應以取得、製造或建造時之實際成本入帳,並注意相關憑證之取得及保存,避免資產出售時,被課以較高之出售資產增益。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於查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轄內甲公司的廠房在95年度遭法院拍賣,於是按照拍賣價格9,100萬元,減除該廠房未折減餘額2,400萬元,核定出售資產增益6,700萬元;除補徵稅額,並按漏報稅額處1倍罰鍰合計3,200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廠房實際造價為1億2,000萬元,拍賣價格尚低於造價並無出售資產增益,申請復查。但國稅局認為甲公司僅提示工程契約書影本,無相關原始憑證供核,且80年間廠房興建完成時,甲公司係以3,500萬元為建造成本入帳,所以無法採認甲公司的主張。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憑證的取得,並依規定詳實記載交易事項及成本費用,以免國稅局查核時無法舉證,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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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3日 星期六

稅法所稱「核課期間」之意義及如何計算?

本局表示,民眾常對於稅法所稱「核課期間」之意義及如何計算不太明瞭。本局稱,所謂「核課期間」係規定應課稅之事實在一定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逾此期間則不得再行核課,即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之期間。


本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如下: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本局為讓納稅義務人瞭解核課期間如何計算,特將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8年5月20日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因此自申報日起算5年內為其核課期間,亦即至103年5月19日止,除非甲公司有故意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形,否則103年5月19日以後,縱經發現97年度有應徵之稅捐,亦不得再行補徵;但甲公司如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則其核課期間應為7年,亦即在105年5月19日以前,仍可補稅及處罰。另甲公司如未在規定期間(98年5月31日)! 內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則其核課期間應為7年,自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7年,即在105年5月31日前發現有應徵之稅捐,國稅局均可補稅及處罰。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期間內誠實申報所得,若發現有疏忽未申報之所得,請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否則經國稅局於核課期間內查獲,均會補稅及處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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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綜合所得稅已逾申報期是否仍可申報?

(桃園訊) 桃園市陳君來電詢問,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已於99年5月31日截止,因其5月份被派至國外出差6月才返國,是否仍可補申報?


本局表示:按「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一、本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分別為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8-1條所明定。

本局說明:依前揭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所得,惟可能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為確保自身權益及避免受罰,應儘速填寫人工申報書,並親自或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如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取得自動補報繳之繳款書,由金融機構依前揭規定按日加計利息後以現金繳納稅款。

本局提醒: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而尚未申報之納稅義務人,應儘速補辦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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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經濟,欲緊急出國洽辦商務,如有欠稅仍不得解除出境限制

有因公司欠稅遭限制出境之公司負責人來電詢問,其公司接獲國外廠商之大筆訂單,因此亟需出國洽談業務合約事宜,可否請求稽徵機關函請有關機關解除出境限制。


本局表示:緊急出國洽辦商務與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各款解除出境限制規定不合,無法據以解除出境限制,仍應於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稅之擔保後,始能請稽徵機關以最速件方式,函報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解除限制出境事宜。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本身權益,若有欠稅被限制出境,務必儘速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方能解除出境限制。本局又提醒,所提供之財產擔保,係為擔保欠稅之履行,經提供擔保而解除出境者,應俟欠稅或罰鍰繳清結案後,才可退還擔保品。因此,本局特別呼籲,欠稅仍請儘速繳清,以免延誤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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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奢條款」-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之一定金額,業經法務部於99年6月3日公告發布

本局表示,新增訂之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規定即所謂之「禁奢條款」,該條款係指:自然人欠繳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達一定金額,但財產不足清償,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時,行政執行機關得禁止其為為特定之消費或投資,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者,執行機關得命其清償適當金額或報告財產狀況,如仍不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即視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依該法規定「限制住居」、「法院裁定管收」,以促其履行。


本局進一步指出,有關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所稱之一定金額,業經法務部訂定並於99年6月3日公告發布,該公告事項有:

一、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條文所稱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係指義務人滯欠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0萬元。

二、同條第1項第1款所稱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商品或服務,係指單筆新臺幣2,000元之消費。

三、同條第1項第5款所稱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係指單筆價值新臺幣2,000元之贈與或借貸。

四、同條第1項第6款所稱禁止每月生活費超過「一定金額」,依義務人之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而有所不同,例如北區(含臺北市、臺北縣、基隆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之「一定金額」,係指新臺幣24,000元。

本局提醒欠稅人,新增訂之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規定,攸關欠稅人權益,欠稅人應多加注意並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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