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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已辦結算申報未於期限內自行繳納稅款,稽徵機關可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法辦理稅捐保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99年5月31日結束,惟仍有納稅義務人,僅送出申報書而尚未繳納稅款。依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於結算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者,稽徵機關可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法辦理稅捐保全。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僅送出申報書而未繳納稅款,不算完成申報程序,為保障自身的權益,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依限繳納稅款,才不致有財產被禁止處分或限制出境之虞。

【文章作者】: 鴻曜

【作者信箱】: manman@ms23.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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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團隊】: 鴻曜記帳士事務所團隊

【作者聲明】: 本文原創於國稅局,轉載請註明作者並保持文章之完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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