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免予處罰。故凡屬逾期者,仍請納稅義務人趕快向戶籍所轄分局、所辦理補申報,並持「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金融機構繳納,但是補繳的稅款,應自6月1日起,至補繳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
【文章作者】: 鴻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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