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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6日 星期二

個人買賣預售屋,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近年來,某些特定地區因政府公共設施、交通運輸網陸續完成,造成鄰近地區房價直線上升,不少精明投資客先前已在該地區佈樁,購入尚在興建中之建案,期望在房地漲價時大賺一筆。




預售屋買賣與一般成屋不同點,在於預售屋在完工前,土地仍是建設公司所有,買方買的是未來之「權利」,當建案完工後,才有商品(房屋)過戶予買方,故建案完工前之預售屋買賣係屬權利移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應課徵所得稅。該局表示,將針對此類型房地交易,運用不同管道(如:建設公司、政府機關、地方稅捐單位等)蒐集相關課稅資料、進行交叉比對,藉以加強選案查核,以遏止逃漏稅捐,並維護租稅公平。



本局呼籲,個人如有處分其預售屋,應以該預售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其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倘有短、漏報之情事,亦請儘快於稽徵機關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本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繳所得稅,以免於稽徵機關查獲後受罰。

【文章作者】: 鴻曜

【作者信箱】: manman@ms23.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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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成避稅天堂,國稅局進行查核

本局辦理網路交易銷售查核案件,查獲營業人除網路交易外,並發現尚有透過電話訂貨後宅配到貨之交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查獲短漏報銷售額2,000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100萬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100萬元。




本局表示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及繳納營業稅。近年來網路交易日益普及加上匿名性高,營業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逃漏稅捐情事層出不窮,更有業者借由分散網路交易帳號,以規避國稅局之查緝。



本局轄內某衣館有實體店面並架設網站銷售服裝、飾品等,國稅局透過蒐集網拍業者資料,並實際上網站了解該商號交易模式,發現其送貨方式為宅配貨到付款、超商取貨及先行匯款後收貨,收款方式則可線上刷卡、匯款入指定帳戶及代收貨款。為查核營業人有無涉及逃漏稅捐情事,國稅局運用多方資料,如:營業人電子商務合作契約、宅配服務紀錄、付款紀錄等,發現營業人實際銷售額與申報之銷售額有懸殊之差距,逃漏稅捐屬實,�! y成國庫之損失。



?案某衣館已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100萬元並處罰鍰100萬元,本局呼籲營業人,應覈實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處罰而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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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用個人名義支付貨款以掩飾進貨情形,涉嫌逃漏國內銷售額之不法情事

本局辦理個人結購鉅額外匯選查案件,查獲公司借用個人名義支付進口貨款,以規避進銷貨之勾稽,漏報國內銷售額高達24,944萬元,全案共計補稅及處罰3,352萬元。




本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得免徵營業稅;惟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納稅義務人利用商品免徵營業稅性質漏開統一發票,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 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規定處罰,及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OO兄妹等人為某公司負責人或其親友,因該公司經營有成,長期營收龐大,渠等欲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利用周遭親友所開立的銀行帳戶匯款支付進口貨款,及其銷售產品為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品,買受人易因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8條第1項第19款免稅項目商品性質,而輕忽索取發票特性,漏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並短漏報其銷售額以規避高額營利事業所得稅,減損政府稅收。



本案經查核人員依據通報資料詳細分析OO兄妹等人之財產、所得、年齡、資力等資料辦理選案查核,發現OO兄妹與某公司之負責人有親屬關係,且國外受款人多為營業人,經調閱該公司之營業稅申報資料,發現申報進口金額與結購外匯金額顯不相當,加以抽絲剝繭、深入調查後,查得該公司將逃漏國內銷售收入所收取之金額匯入結匯人之帳戶,借用個人名義支付進口貨款,以規避進銷貨之勾稽,漏報國內銷售額高達24,944萬餘元,光是罰鍰就1,24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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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轉讓餘存貨物,須開發票繳納營業稅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視為原負責人結束營業,所以餘存貨物的轉讓,亦應視為銷售。轄內A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負責人甲君將店面頂給他人,並且談妥將店內女裝隨同轉讓,甲君認為沒有現金交易買賣,轉讓僅是轉手經營,並未出售店內貨品,所以毋須開立發票。經該局解說後,甲君才知道轉讓貨物,也算是銷售,應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新負責人拿到原負責人轉售存貨的發票,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個人開立獨資商號,若商號要轉讓變更負責人,如果原來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他人(含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封稽核06-2298143

彙總編號:9911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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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承包學校營養午餐營業稅相關課稅補充函釋及說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符合條件者,得免用統一發票採查定銷售額方式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178400號令,明確規範前揭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營業人,係指專營下列學生午餐之營業人:

一、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高中、公立高職、公立國民中學及公立國民小學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二、教育部所屬國立高中、國立高職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三、教育部管控之私立高中、私立高職(含臺北縣私立光華高級商業職業進修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該局指出,如營業人係經營提供大學、幼稚園之早餐、各級學校提供學生晚自習之晚餐、住宿生之早、晚餐或學校之(短期)假日、運動會、教師召開會議等餐點業務,因其銷售價格並未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依前揭財政部函令規定其提供餐點與一般餐盒業者、外燴業者等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無異,仍應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依法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非上揭免用統一發票規定範圍者,而有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貨收入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併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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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得遷讓補償費,得以扣除成本費用之餘額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王先生問:3年前承租一筆土地耕種,因租約尚未到期,最近地主把土地賣給他人,於是領了一筆遷讓補償費50萬元,要如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表示: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得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果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以供查核者,以補償費收入之50﹪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所以,王先生如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憑證,那麼就以25萬元當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第二股李瑞芬 聯絡電話:07-6612027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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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財產借與所經營公司營業使用,仍應依法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李君96年度將其所有房屋供其所經營A公司營業使用,卻未申報租金收入繳納所得稅,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李君之租賃收入,併入李君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


李君不服,主張其房屋供自己所經營公司使用,並未收取租金,不應對其課稅。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李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李君敗訴確定。

該局強調,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始得主張免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然若財產借與他人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縱屬無償,仍應依前開規定,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21045

彙總編號:9909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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