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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9日 星期六

經法院判決離婚給付他方贍養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表示: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夫妻如果是經過法院判決離婚,而且判決配偶的一方應該要給與他方贍養費的話,這項贍養費的性質是屬於扶養請求,依照所得的取得或發生原因,屬於所得人的其他收益,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免課徵贈與稅。夫妻如果是兩願離婚,配偶的一方給與他方的贍養費,屬於當事人雙方的自由協=C! 4=! B3,為贈與意思的合致,屬於當事人間的贈與行為,不計入贈與總額,亦免徵綜合所得稅。
2.自民國91年4月24日起,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予他方之財產,均不課?綜合所得稅。
【文章作者】: 鴻曜
【作者信箱】: manman@ms23.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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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團隊】: 鴻曜記帳士事務所團隊
【作者聲明】: 本文原創於國稅局,轉載請註明作者並保持文章之完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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