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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7日 星期四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起算點大不相同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均為30天,但是起算點並不相同,本局說明如下:


一、申請復查之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

二、提起訴願之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該「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30日內」提起。

 本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所核定之稅捐不服,如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係以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而提起訴願時,與經復查決定後所填發繳款書的繳納期限無關,係以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為之,兩者起算點大不相同,納稅義務人應特別留意,以免延誤法定救濟期間,喪失應享有的救濟權利

【文章作者】: 鴻曜

【作者信箱】: manman@ms23.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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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團隊】: 鴻曜記帳士事務所團隊

【作者聲明】: 本文原創於國稅局,轉載請註明作者並保持文章之完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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