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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3日 星期日

本年度申報適用「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發展臺灣成為全球運籌中心,吸引廠商加入自由港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案於98年7月8日公布施行,該條例第29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亦於99年3月25日制定完成,明定自98年7月10日起,外國營利事業符合相關規定者,得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一個月前,檢附相關文件向自由港區所在地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發符合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證明函。取得前開證明函後,檢附該函及前揭辦法第6條規定之相關文件,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辦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始得享有所得稅免徵之優惠。

該局呼籲,與本辦法相關之申報書表,已置放於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營所稅/報稅專區/人工申報)供下載使用,申請適用之營利事業應填報相關表格,連同結算申報應檢送之證明文件,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一併送交稽徵機關。(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文章作者】: 鴻曜
【作者信箱】: manman@ms23.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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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團隊】: 鴻曜記帳士事務所團隊
【作者聲明】: 本文原創於國稅局,轉載請註明作者並保持文章之完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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