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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承包學校營養午餐營業稅相關課稅補充函釋及說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符合條件者,得免用統一發票採查定銷售額方式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178400號令,明確規範前揭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營業人,係指專營下列學生午餐之營業人:

一、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高中、公立高職、公立國民中學及公立國民小學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二、教育部所屬國立高中、國立高職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三、教育部管控之私立高中、私立高職(含臺北縣私立光華高級商業職業進修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該局指出,如營業人係經營提供大學、幼稚園之早餐、各級學校提供學生晚自習之晚餐、住宿生之早、晚餐或學校之(短期)假日、運動會、教師召開會議等餐點業務,因其銷售價格並未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依前揭財政部函令規定其提供餐點與一般餐盒業者、外燴業者等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無異,仍應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依法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非上揭免用統一發票規定範圍者,而有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貨收入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併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文章作者】: 鴻曜

【作者信箱】: manman@ms23.hinet.net

【作者首頁】: http://www.hungyau.url.tw/

【協助團隊】: 鴻曜記帳士事務所團隊

【作者聲明】: 本文原創於國稅局,轉載請註明作者並保持文章之完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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