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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個人取得遷讓補償費,得以扣除成本費用之餘額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王先生問:3年前承租一筆土地耕種,因租約尚未到期,最近地主把土地賣給他人,於是領了一筆遷讓補償費50萬元,要如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表示: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得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果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以供查核者,以補償費收入之50﹪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所以,王先生如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憑證,那麼就以25萬元當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第二股李瑞芬 聯絡電話:07-6612027轉200



【文章作者】: 鴻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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