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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4日 星期日

統一發票中獎人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領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99年6月17日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8條,明定統一發票中獎人應於開獎日之次月6日起3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並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為之。


該局說明,有關統一發票兌獎事宜,目前受託代發獎金單位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因前有中獎人持中獎之統一發票在領獎截止當日郵局正常營業時間(下午5時30分)過後至其「延時營業窗口」兌領獎金,因已逾代發獎金單位之正常營業時間,遭該郵局以逾期為由拒絕給獎,引發爭議。

該局指出,郵局平常日之正常營業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延時營業窗口」營業時間為下午5時30分至晚上9時,並於其營業廳明顯處均立有告示牌,明確告知統一發票兌領時間為平常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中獎人應於郵局前揭營業時間內領獎。

該局提醒,中獎人應注意前揭規定,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營業時間領獎,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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