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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4日 星期日

營利事業之資產應按實際成本入帳,並注意憑證之取得與保存,以免冤枉繳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各項資產之取得,應以取得、製造或建造時之實際成本入帳,並注意相關憑證之取得及保存,避免資產出售時,被課以較高之出售資產增益。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於查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轄內甲公司的廠房在95年度遭法院拍賣,於是按照拍賣價格9,100萬元,減除該廠房未折減餘額2,400萬元,核定出售資產增益6,700萬元;除補徵稅額,並按漏報稅額處1倍罰鍰合計3,200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廠房實際造價為1億2,000萬元,拍賣價格尚低於造價並無出售資產增益,申請復查。但國稅局認為甲公司僅提示工程契約書影本,無相關原始憑證供核,且80年間廠房興建完成時,甲公司係以3,500萬元為建造成本入帳,所以無法採認甲公司的主張。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憑證的取得,並依規定詳實記載交易事項及成本費用,以免國稅局查核時無法舉證,而影響自身權益。

【文章作者】: 鴻曜

【作者信箱】: manman@ms23.hinet.net

【作者首頁】: http://www.hungyau.url.tw/

【協助團隊】: 鴻曜記帳士事務所團隊

【作者聲明】: 本文原創於國稅局,轉載請註明作者並保持文章之完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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