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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9日 星期六

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報社,不得申請退還進口新聞用紙繳納之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免徵營業稅。依財政部75年8月20日台財稅第7560245號函釋示,營業人不論銷售本國報紙、雜誌或自外國進口之報紙、雜誌均免徵營業稅,以符合提升文化及教育水準之立法意旨,至於進口之新聞用紙與新聞紙係供印製報紙或雜誌之用,與進口之報紙或雜誌不同,依財政部75年11月4日台財稅第7574273號函釋,仍應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報社,因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其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或退還;惟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報社,如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者,可選用對其較有利之直接扣抵法或比例扣抵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但經採用直接扣抵法後,3年內不得變更。新聞稿聯絡人:王督導水堂 聯絡電話:2112174

【文章作者】: 鴻曜

【作者信箱】: manman@ms23.hinet.net

【作者首頁】: http://www.hungyau.url.tw/

【協助團隊】: 鴻曜記帳士事務所團隊

【作者聲明】: 本文原創於國稅局,轉載請註明作者並保持文章之完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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